肇庆市德庆县灵活就业者社保补贴申请指南,线下

肇庆 更新于:2025-05-0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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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德庆县灵活就业者社保补贴申请指南及线下办理流程如下:
    ### 申请条件 1. 符合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员。 2. 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所需材料 1.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 相关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等,具体根据当地政策要求)。
    ### 线下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所需材料清单,准备好所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 "咨询了解":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3. "填写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5. "审核材料":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6. "公示确认":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可能会进行公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7. "领取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当地规定的时间,灵活就业者可以领取到社保补贴。
    8. "后续管理":在补贴期间,灵活就业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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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德庆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去到当地办理窗口申请,具体情况见下文。

      一、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2、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三、办理窗口

      办理窗口

      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1室就业促进股

      办理地点:广东省德庆县孔中路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1室就业促进股

      办公电话:0758-7733811,0758-773217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德庆粤运车站-南江口高铁车站”公共汽车站到达孔中路口下车,沿孔中路步行约30米到达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或电话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当场或电话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公示。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受理(股)室所在办事大厅或街道(乡镇)、社区等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决定;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取证核实举办信息后,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果,并退回申请材料。

      5.决定。公示后无异议的,作出通过与否的决定。予以通过的,送达财政局复核;不予通过的,电话或当场告知不通过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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