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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要点详解:
1. "修改背景": -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改。
2. "修改内容": - "春节":春节放假天数保持不变,即放假7天。 - "清明节":清明节放假1天。 - "劳动节":劳动节放假3天。 - "端午节":端午节放假1天。 - "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 - "国庆节":国庆节放假7天。
3. "调休安排": - 对于需要调休的节日,国务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提前发布具体的调休安排。
4. "假期调整": - 对于部分节假日,如国庆节,国务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放假日期进行调整,以方便公众出行和旅游。
5. "特殊规定": - 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 对于不能安排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6. "实施时间": -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目的和意义": - 通过修改放假办法,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促进旅游和文化消费,同时也有利于举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1/content_6986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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